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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銀行訴訟24%罰息被法院駁回,律師怎么看?

2020-09-17 09:56:26來源: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15日電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下稱《規定》)發布后,關于金融機構是否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爭議一直存在。而近日發生的一起案件,更是讓這一爭議變得更難確定。

裁判文書網日前出現了一份判決書——《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304民初3808號》,雖然該判決書隨后因未生效被撤下,但仍引發整個金融行業的強烈關注。

原因是,判決書對于原告平安銀行(行情000001,診股)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下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判決,利率參考了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進行計算。與8月20日最高法修改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標準的高度一致性,讓不少市場人士擔心,這是金融機構借貸糾紛也要參照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信號。

那么,上述判決結果是否意味著金融機構借貸糾紛在實踐中將繼續參照新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這與民間借貸新規是否矛盾?

對此,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龐理鵬律師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采訪時表示,根據相關報道和網絡上流傳的判決書來看,法院在裁判相關爭議時并未直接引用民間借貸新規,而是在裁判理由中稱 “關于逾期利息,現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已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本院酌情調整為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龐理鵬指出,民間借貸新規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因此,理論上說,在金融機構借貸糾紛的裁判中直接引用或者類推適用該規定都是不允許的。

另外,龐理鵬判斷,從裁判文書來看,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裁判法律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而上述法律依據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明確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本案中,平安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逾期利率存在明確的合同約定,而本案法院在援引了前述《合同法》規定的情況下卻并未依據當事人之間對逾期利息的約定進行判決,其中可能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同時,該判決僅以“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為理由,便將案涉逾期利息酌情減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其說理可能不夠充分。

不過,鑒于具體案件細節并未披露,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貝貝認為該案仍存在爭議點。比如平安銀行起訴時間是7月14日,法院開庭審理時間則是8月27日,并不清楚其受理時間是否是在《規定》發布后。即便是民間借貸案件,也只有在《規定》施行之后受理的才適用《規定》。按照《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據中新經緯客戶端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若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提起上訴,又有多少勝算呢?對此,王貝貝對中新經緯客戶端分析,案件的審判結果通常不是一個因素就可以決定的,需要結合雙方的證據準備、審理法官對于基本事實的認定等綜合評判。而且目前該案并沒有進行細節披露,未知全貌前難以置評。

此外,因圍繞該案的核心判決標準行業內疑義較大,律師建議相關部門盡快予以明確。

龐理鵬認為,該判決反映出立法和司法對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處理態度不一致問題,這亟需有關部門予以關注和處理。(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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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平安銀行訴訟24%罰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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