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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欺詐發行最高判刑15年

2021-01-10 17:36:17來源:投資快報  

商政

本報訊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簡稱“修正案”),并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處罰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并明確將保薦人作為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本次修正案涉及資本市場有5大要點:

一、對于欺詐發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對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三、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修正案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四、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五、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將存托憑證等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范圍,同時,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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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刑法修正案:欺詐發行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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