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產業 > 正文

貸款機構不披露實際利率 消費者或有維權新途徑

2021-01-11 04:50:40來源:中國基金報  

不少借款人可能遭遇過這種情況:貸款的名義利率看似不高,但是等到實際還款時計算支付的利息,才發現實際利率要比貸款合同中約定的名義利率要高得多,只能吃啞巴虧。

這些“利率幻覺”背后,是一些貸款機構的“慣用手法”:如只展示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蓋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費用,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以服務費等名目收取“砍頭息”等。

這種貸款機構不披露實際利率的現象,或將得到整治。1月4日,全國首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二審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田某、周某和被告中原信托于2017年9月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600萬元。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為準,平均年利率為11.88%,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表》載明每月還款本息額和剩余本金額。

后原告選擇提前還款,實際支付本息740余萬元。原告認為實際利率高達20.94%,遠高于合同約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從未披露過實際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原信托退還多收的利息。

原告一審敗訴后提起上訴,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貸款人應當明確披露實際利率。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原信托向原告返還多收取的利息84萬余元。

此判決一出,便引起輿論熱議。

廣東融關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陳慧芳介紹,本案二審作出改判,主要是基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明確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實際利率關系到借款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未將實際利率信息明確告知借款人,則有違民法的公平、誠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

她表示,目前一個常見現象是,部分金融機構的消費貸款業務中,經常會出現只披露名義利率,但在實際分期收取利息時是一直按照初始借款本金計算,并沒有扣減已經償還的本金,就會導致借款人償還的利息實際上遠高于名義利息。而上海金融法院的這一判決,可能會對金融機構的放貸產生“連環效應”。

“按照本案的裁判思路,對于貸款機構而言,以后放貸時需要如實告知借款者真實的貸款利率,由于這類貸款多會沿用格式合同,可能會涉及相關合同條款的修訂,需要在合同文本中體現實際利率。”她表示。

同時,而對于借款者而言,如果貸款機構沒有如實披露利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可以提交此案作為類案,供法院審理時參考適用,要求貸款機構返還多收取的利息。

但她同時指出,目前除上海金融法院外還沒有其他地方做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決,在全國范圍內是否會參照適用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陳慧芳介紹,近年來,國家一直在倡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去杠桿。比如2020年5月份,銀保監會等六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18號),通篇都在強調要降低融資成本。最新出臺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也將兩線三區降低為不得超過LPR的4倍。

而民法典更是明確打擊高利貸。其中,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與民法典同步施行的,還有最高院新發布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31條。陳慧芳提醒,對于借款者而言,從今年1月起從事借款行為,有諸多需要新注意的地方。

首先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保護上限最高為LPR的4倍,如果借款人借款利率高于此的,可以不再償還。

其次是對于借貸資金的審查更加嚴格,套取金融機構轉貸一律無效,職業放貸一律無效,如果借款人借的資金來源于上述兩處,那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三是依照民法典規定,如果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是一般保證,只要明確約定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情形下,才是連帶責任保證,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保證人的負擔。

關鍵詞: 實際利率 貸款合同

責任編輯:hnmd003

相關閱讀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