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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社會行為和金融市場的影響

2020-10-26 06:05:46來源:金融時報  

本報記者 姜欣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各主體的民商事活動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具有里程碑意義。其中,在涉及金融領域侵權責任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相關調整。就此,本期《理論周刊》特別約請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顧雷從專業角度進行深度解析。 《金融時報》記者:《民法典》在侵權保護方面都有哪些亮點?在法典體系中給予了哪些應有的法律保障? 顧雷:首先,《民法典》“總則編”提綱挈領,通過抽象民事領域的共通性規范,構建了民事權利體系,以侵權責任編對權利的救濟為民法典的主線之一,通過對各項民事權利提供立體保障,為各分編奠定了基礎,發出了民事權利保護的最強音。 其次,《民法典》“分則編”以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權利、繼承權保護為內容,分別形成了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不僅完善了財產權制度,諸如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規則、增設居住權等,建立了財產權保護的長效機制,確認了各類主體的財產權,為人們確立財產權的穩定預期提供了根本保障,還創造性地將人格權作為獨立一編進行規定,確認了一般人格權制度,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強化了對個人生命、身體、健康等各項人身權益的保護,建立了內容全面、體系周延、層次清晰的民事權利體系,滿足了因社會發展而對人格權保護所提出的新需要。 再次,為適應互聯網信息社會需要,《民法典》承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聲音作為一種新型人格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不僅擴張了個人信息內涵,確立了一系列保護個人信息規則,規定了更正權、刪除權以及禁令等制度,強化了損害預防的功能,有利于及時制止、停止侵權信息的傳播和蔓延,還將各種新型的合法利益納入保護范圍,從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到債權繼續履行請求權與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針對人格權侵害的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到適用廣泛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所有民事權利的保護提供了足夠的“武器”,保持了權益保護范圍的開放性,完善了多樣、便捷的權利保護方式,彰顯了與時俱進的民主法制精神。 最后,侵權責任編精準平衡民事主體權益保護(救濟)與行為自由關系,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并揭示出侵權責任的公平正義基礎,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從以下六個方面夯實侵權責任的公平正義基礎:一是增加“自甘風險”“自助”等抗辯事由;二是增加對“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上的精神利益保護規定;三是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四是強化過錯責任,保護行為人的善意;五是調整從建筑物拋(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規則和補償規則;六是多處規定“行為規范”,引導民事主體的行為。 《金融時報》記者:《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強調什么樣的價值觀念?具備哪些主要功能?這種價值觀和功能對社會風尚和大眾生活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顧雷:一般而言,我們過去都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這個傳統責任原則有了新發展,強調了“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個價值觀念的融合,強調侵權責任的規則不僅僅是解決受害人的救濟問題,要讓“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個價值維持一定的平衡。今天,在我們生活的社會中,基于樸素的、善良觀念,人們往往容易看到受害者遭受損害的事實,而忽視了侵權責任編背后的制度理念,因此,我們也需要對注意義務設定合理的界限,劃定權利的界限,為民事主體確定自由活動的空間。 第一,侵權責任的天平兩端,一端是受害者,另一端是其他人的行為自由。一般而言,人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如果盡到了注意義務,一般損害可以避免。如果沒有過錯,就不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顯然,侵權責任最能肯定人的自由,承認個人抉擇、區別是非的能力,最為體現對個人的尊重。如果把天平的尺度不斷向受害者移動,其他人行為受到的限制就會越大。以孩子在學校踢球受傷為例,如果在裁判中對學校苛以過高的注意義務,學校會從裁判中得到行為指引并作出相應反應,學校就會限制集體活動、體育鍛煉。理解了這一點,我們對侵權責任的理解才會全面和客觀,才能在實踐中合理設定界限,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合理的責任判斷。 第二,侵權責任具有調整權利義務界限的功能,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注意義務的界限問題。注意義務的界限劃定在哪里,相應的自由空間就劃定在哪里。界限越清楚,行為自由的空間和范圍就越大;界限越模糊,行為就會束手束腳。因此,侵權責任編用更多的條文來劃定自由活動的空間,給公司、企事業單位、學校、銀行、賓館、個體經營戶、非銀行金融機構等主體劃定注意義務的界限,促使所有從事經營的主體都能盡到注意義務,符合法律標準,并在此范圍內自由活動,這對于國家經濟及整個社會發展都具有重大意義。 第三,侵權責任從來不是為了解決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對社會整體行為做出規范,其價值和功能在于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不局限于損害發生時的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來確定責任,客觀衡量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只看到有人受傷的事實,堅持有損害就要救濟,就會出現很多偏離立法價值的問題,也會對公平原則扭曲。如果法官在裁判時只專注于解決特定主體糾紛,則很容易濫發同情心,做出“和稀泥”的判決,進而導致社會失范、引發社會道德滑坡的可能。 《金融時報》記者:當今社會最突出的侵權行為之一就是高利貸,《民法典》專門增設了禁止高利貸條款,請您分析一下高利貸究竟能產生多大危害?此次《民法典》“禁高令”立法背景以及給金融市場帶來什么影響? 顧雷:在《民法典》之前,對于高利貸規制主要見于《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但這些屬于行政立法層面的法規范疇,法規層次不高。《民法典》合同編第680條將禁止高利放貸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表明我國政府對于打擊高利放貸行為的決心。 高利放貸自古有之,是民間經濟往來的一種常見形式,也是銀行信貸的一種補充形式。雖然高利放貸行為確實在滿足部分群體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高利貸也可能成為一種陷阱,尤其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經營性放貸業務引發了諸如暴力催收、與黑惡勢力勾結、侵犯個人隱私、過度信貸、虛假訴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例如,網貸變身“套路貸”、校園貸變成“714高炮”時有發生,亂象不斷,容易滋生黑惡勢力,不僅給經濟社會穩定帶來一系列嚴重隱患,而且嚴重破壞了金融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侵犯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諸如:(1)極易產生經濟糾紛,進而引發社會矛盾。高利貸等非法放貸行為多為借貸雙方自行商定,有的只是口頭約定,有的也只是一紙欠條。一旦借款人不按約定還款,極容易產生經濟糾紛。例如讓一些涉世未深的學生,利用他們急于消費的不成熟心理,過早地背負起沉重的債務負擔,最后牽連諸多社會關系,引發一系列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2)可能釀成刑事案件,傷害無辜借款人及家人。“714高炮”、套路貸平臺誘導或迫使借款人過度負債,引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甚至會引發刑事案件甚至命案。例如,一些借款人就因為還不上借款,個人或家人遭受放高利貸者逼債、恐嚇或是遭到非法拘禁,雙方矛盾不斷惡化,最后引發刑事案件。為此,當今很多國家都通過刑事手段對非法放貸行為予以打擊制裁,諸如德國、日本、韓國都對高利貸入刑了。(3)擾亂金融市場,使得原本穩定發展的金融信貸市場出現不和諧之音。不少投機者打著普惠金融旗號,干著投放高利貸的不法勾當,還大言不慚聲稱為貧困人群和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可得的金融服務”,其實是對普惠金融的一種褻瀆,不僅破壞了正規信貸機構的營商環境,更是擾亂了正常金融市場秩序。 為此,《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貸,目的就是維護金融安全與秩序,對日益嚴重的高利貸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提升安全意識,加強保護個人金融信息,提高客戶信任度和滿意度,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高利貸日漸趨嚴的整治態勢。今天,我們不能因為個別商販對金錢的貪婪追逐就任其發展,漠視非法放貸長期存在,這是對社會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以及小微企業的不負責任,放任不法機構對信貸普惠性的踐踏就是對金融市場的摧殘和傷害。為此,用《民法典》解決以往對高利貸法律規定不清晰、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保證在意思自治前提條件下開展各類信貸活動,為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給出了指引性的規定。今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從過去的24%-36%區間下調到15.4%,也都是順應社會大眾要求降低信貸利率的呼聲,進一步推動金融行業向綠色、健康和負責任方向發展。 當然,我們打擊高利貸行為,不僅要考慮寬嚴有據、罪罰其當,更要考慮到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問題。對高利貸行為定罪處罰要有依據,定罪量刑要有標準,最根本的目的是讓更多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貧困人群等弱勢群體能夠在一個安全、規范社會環境中享受金融服務。 《金融時報》記者:《民法典》新增了不少責任條款,對侵權責任理念有了不同的理解,對公平責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您覺得侵權責任條款中還有哪些地方可以修改和完善? 顧雷:侵權責任編以損害自行承擔為原則,以他人承擔為例外,從而將舉證證明責任歸于原告,由原告證明對方具有過錯及因果關系。如大量的攙扶老人案件,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在原告未完成舉證責任情況下,采用公平責任做出裁判,為原告提供一定的救濟。 《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規定中采用的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表述,這樣在實踐中容易出現法官利用公平責任“和稀泥”的情況。《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使得法官對于公平責任的適用不再具有自由裁量權。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公平責任,則不能以公平責任來分攤責任。一旦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發生了變化,公平責任的適用就一定要有相應法律跟進。這次《民法典》做到了,在公平責任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民法典》規定了公平責任的適用的條文主要有:第182條緊急避險,第183條見義勇為,第322條添附問題,第1190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下導致他人傷害問題,第1192條第二款提供勞務問題,第1254條高空拋物墜物問題。后三條是侵權責任編規定的三種情況。特別需要理解的是,第1190條和第1254條雖然有侵害權利的結果發生,但在定性上,當事人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正因為不是侵權行為,所以才采取公平責任給予一定的補償。 《民法典》第1254條高空拋物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相比,有非常正面積極的意義,但仍有一定的探討空間,目前的條文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仍隱含有結果責任的理念:先找直接侵權人,在實在找不到的情況下,由可能的侵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在實務中可能會產生下列的結果:第一,由于附加了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直接導致物業機構為了證明責任,在社區大量架設攝像頭,給社區普通居民隱私帶來侵害。第二,大量承擔補償責任的主體可能覺得《民法典》這一規定形同虛設,并沒有真正起到法律作用,由此產生強烈抵制執行情緒。《民法典》第1033條還重點規制群眾反響強烈的侵權行為,諸如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以及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侵犯隱私權行為。該條規定針對電話推銷、垃圾郵件、賓館偷拍、廁所偷窺、買賣公民信息等公眾反響強烈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重點打擊,深刻體現了互聯網時代特色,合理回應了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 總而言之,我們對侵權責任理念的理解,直接決定了司法適用的效果,影響著社會道德、人文習慣以及整個社會的軟環境建設,也關系到社會大眾的切實利益。今天,《民法典》秉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目標,不僅在形式上具備了民商法基本法律制度的社會意義,更在實質上加強市場化規制,形成了一種全面依法治國的理念,特別是在討論侵權責任問題時,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化解長期困擾群眾的“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道德風險,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蠻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錯誤做法。如果出現損害結果就找某一方的原因,這樣的做法看似解決了受害人的救濟問題,實則是濫用公平責任,會給社會帶來注意義務的負面指引。因此,我們必須尊重法制環境中法律制度,讓司法有力量、有擔當、有溫度;我們應該尊重社會大眾的心理承受能力,讓群眾有遵循、有保障、有共識,讓大多數人民群眾相信侵權案件能夠得到公平正義的裁斷,真正反映出我國法治環境的良好狀態。

  本報記者 姜欣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對各主體的民商事活動產生了極其深刻的影響,具有里程碑意義。其中,在涉及金融領域侵權責任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相關調整。就此,本期《理論周刊》特別約請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員顧雷從專業角度進行深度解析。

  《金融時報》記者:《民法典》在侵權保護方面都有哪些亮點?在法典體系中給予了哪些應有的法律保障?

  顧雷:首先,《民法典》“總則編”提綱挈領,通過抽象民事領域的共通性規范,構建了民事權利體系,以侵權責任編對權利的救濟為民法典的主線之一,通過對各項民事權利提供立體保障,為各分編奠定了基礎,發出了民事權利保護的最強音。

  其次,《民法典》“分則編”以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權利、繼承權保護為內容,分別形成了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不僅完善了財產權制度,諸如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規則、增設居住權等,建立了財產權保護的長效機制,確認了各類主體的財產權,為人們確立財產權的穩定預期提供了根本保障,還創造性地將人格權作為獨立一編進行規定,確認了一般人格權制度,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強化了對個人生命、身體、健康等各項人身權益的保護,建立了內容全面、體系周延、層次清晰的民事權利體系,滿足了因社會發展而對人格權保護所提出的新需要。

  再次,為適應互聯網信息社會需要,《民法典》承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聲音作為一種新型人格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不僅擴張了個人信息內涵,確立了一系列保護個人信息規則,規定了更正權、刪除權以及禁令等制度,強化了損害預防的功能,有利于及時制止、停止侵權信息的傳播和蔓延,還將各種新型的合法利益納入保護范圍,從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到債權繼續履行請求權與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針對人格權侵害的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到適用廣泛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所有民事權利的保護提供了足夠的“武器”,保持了權益保護范圍的開放性,完善了多樣、便捷的權利保護方式,彰顯了與時俱進的民主法制精神。

  最后,侵權責任編精準平衡民事主體權益保護(救濟)與行為自由關系,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并揭示出侵權責任的公平正義基礎,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明確的行為規范,從以下六個方面夯實侵權責任的公平正義基礎:一是增加“自甘風險”“自助”等抗辯事由;二是增加對“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上的精神利益保護規定;三是強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四是強化過錯責任,保護行為人的善意;五是調整從建筑物拋(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規則和補償規則;六是多處規定“行為規范”,引導民事主體的行為。

  《金融時報》記者:《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中強調什么樣的價值觀念?具備哪些主要功能?這種價值觀和功能對社會風尚和大眾生活將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顧雷:一般而言,我們過去都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包括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這個傳統責任原則有了新發展,強調了“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個價值觀念的融合,強調侵權責任的規則不僅僅是解決受害人的救濟問題,要讓“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個價值維持一定的平衡。今天,在我們生活的社會中,基于樸素的、善良觀念,人們往往容易看到受害者遭受損害的事實,而忽視了侵權責任編背后的制度理念,因此,我們也需要對注意義務設定合理的界限,劃定權利的界限,為民事主體確定自由活動的空間。

  第一,侵權責任的天平兩端,一端是受害者,另一端是其他人的行為自由。一般而言,人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如果盡到了注意義務,一般損害可以避免。如果沒有過錯,就不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顯然,侵權責任最能肯定人的自由,承認個人抉擇、區別是非的能力,最為體現對個人的尊重。如果把天平的尺度不斷向受害者移動,其他人行為受到的限制就會越大。以孩子在學校踢球受傷為例,如果在裁判中對學校苛以過高的注意義務,學校會從裁判中得到行為指引并作出相應反應,學校就會限制集體活動、體育鍛煉。理解了這一點,我們對侵權責任的理解才會全面和客觀,才能在實踐中合理設定界限,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合理的責任判斷。

  第二,侵權責任具有調整權利義務界限的功能,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注意義務的界限問題。注意義務的界限劃定在哪里,相應的自由空間就劃定在哪里。界限越清楚,行為自由的空間和范圍就越大;界限越模糊,行為就會束手束腳。因此,侵權責任編用更多的條文來劃定自由活動的空間,給公司、企事業單位、學校、銀行、賓館、個體經營戶、非銀行金融機構等主體劃定注意義務的界限,促使所有從事經營的主體都能盡到注意義務,符合法律標準,并在此范圍內自由活動,這對于國家經濟及整個社會發展都具有重大意義。

  第三,侵權責任從來不是為了解決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對社會整體行為做出規范,其價值和功能在于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不局限于損害發生時的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來確定責任,客觀衡量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只看到有人受傷的事實,堅持有損害就要救濟,就會出現很多偏離立法價值的問題,也會對公平原則扭曲。如果法官在裁判時只專注于解決特定主體糾紛,則很容易濫發同情心,做出“和稀泥”的判決,進而導致社會失范、引發社會道德滑坡的可能。

  《金融時報》記者:當今社會最突出的侵權行為之一就是高利貸,《民法典》專門增設了禁止高利貸條款,請您分析一下高利貸究竟能產生多大危害?此次《民法典》“禁高令”立法背景以及給金融市場帶來什么影響?

  顧雷:在《民法典》之前,對于高利貸規制主要見于《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但這些屬于行政立法層面的法規范疇,法規層次不高。《民法典》合同編第680條將禁止高利放貸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表明我國政府對于打擊高利放貸行為的決心。

  高利放貸自古有之,是民間經濟往來的一種常見形式,也是銀行信貸的一種補充形式。雖然高利放貸行為確實在滿足部分群體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高利貸也可能成為一種陷阱,尤其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民間經營性放貸業務引發了諸如暴力催收、與黑惡勢力勾結、侵犯個人隱私、過度信貸、虛假訴訟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例如,網貸變身“套路貸”、校園貸變成“714高炮”時有發生,亂象不斷,容易滋生黑惡勢力,不僅給經濟社會穩定帶來一系列嚴重隱患,而且嚴重破壞了金融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侵犯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諸如:(1)極易產生經濟糾紛,進而引發社會矛盾。高利貸等非法放貸行為多為借貸雙方自行商定,有的只是口頭約定,有的也只是一紙欠條。一旦借款人不按約定還款,極容易產生經濟糾紛。例如讓一些涉世未深的學生,利用他們急于消費的不成熟心理,過早地背負起沉重的債務負擔,最后牽連諸多社會關系,引發一系列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2)可能釀成刑事案件,傷害無辜借款人及家人。“714高炮”、套路貸平臺誘導或迫使借款人過度負債,引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甚至會引發刑事案件甚至命案。例如,一些借款人就因為還不上借款,個人或家人遭受放高利貸者逼債、恐嚇或是遭到非法拘禁,雙方矛盾不斷惡化,最后引發刑事案件。為此,當今很多國家都通過刑事手段對非法放貸行為予以打擊制裁,諸如德國、日本、韓國都對高利貸入刑了。(3)擾亂金融市場,使得原本穩定發展的金融信貸市場出現不和諧之音。不少投機者打著普惠金融旗號,干著投放高利貸的不法勾當,還大言不慚聲稱為貧困人群和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可得的金融服務”,其實是對普惠金融的一種褻瀆,不僅破壞了正規信貸機構的營商環境,更是擾亂了正常金融市場秩序。

  為此,《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貸,目的就是維護金融安全與秩序,對日益嚴重的高利貸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提升安全意識,加強保護個人金融信息,提高客戶信任度和滿意度,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高利貸日漸趨嚴的整治態勢。今天,我們不能因為個別商販對金錢的貪婪追逐就任其發展,漠視非法放貸長期存在,這是對社會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以及小微企業的不負責任,放任不法機構對信貸普惠性的踐踏就是對金融市場的摧殘和傷害。為此,用《民法典》解決以往對高利貸法律規定不清晰、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保證在意思自治前提條件下開展各類信貸活動,為金融行業的實務操作給出了指引性的規定。今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上限,從過去的24%-36%區間下調到15.4%,也都是順應社會大眾要求降低信貸利率的呼聲,進一步推動金融行業向綠色、健康和負責任方向發展。

  當然,我們打擊高利貸行為,不僅要考慮寬嚴有據、罪罰其當,更要考慮到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問題。對高利貸行為定罪處罰要有依據,定罪量刑要有標準,最根本的目的是讓更多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貧困人群等弱勢群體能夠在一個安全、規范社會環境中享受金融服務。

  《金融時報》記者:《民法典》新增了不少責任條款,對侵權責任理念有了不同的理解,對公平責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您覺得侵權責任條款中還有哪些地方可以修改和完善?

  顧雷:侵權責任編以損害自行承擔為原則,以他人承擔為例外,從而將舉證證明責任歸于原告,由原告證明對方具有過錯及因果關系。如大量的攙扶老人案件,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在原告未完成舉證責任情況下,采用公平責任做出裁判,為原告提供一定的救濟。

  《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規定中采用的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的表述,這樣在實踐中容易出現法官利用公平責任“和稀泥”的情況。《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使得法官對于公平責任的適用不再具有自由裁量權。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公平責任,則不能以公平責任來分攤責任。一旦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發生了變化,公平責任的適用就一定要有相應法律跟進。這次《民法典》做到了,在公平責任方面邁出了一大步。

  《民法典》規定了公平責任的適用的條文主要有:第182條緊急避險,第183條見義勇為,第322條添附問題,第1190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喪失意識下導致他人傷害問題,第1192條第二款提供勞務問題,第1254條高空拋物墜物問題。后三條是侵權責任編規定的三種情況。特別需要理解的是,第1190條和第1254條雖然有侵害權利的結果發生,但在定性上,當事人行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正因為不是侵權行為,所以才采取公平責任給予一定的補償。

  《民法典》第1254條高空拋物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相比,有非常正面積極的意義,但仍有一定的探討空間,目前的條文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仍隱含有結果責任的理念:先找直接侵權人,在實在找不到的情況下,由可能的侵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在實務中可能會產生下列的結果:第一,由于附加了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直接導致物業機構為了證明責任,在社區大量架設攝像頭,給社區普通居民隱私帶來侵害。第二,大量承擔補償責任的主體可能覺得《民法典》這一規定形同虛設,并沒有真正起到法律作用,由此產生強烈抵制執行情緒。《民法典》第1033條還重點規制群眾反響強烈的侵權行為,諸如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以及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侵犯隱私權行為。該條規定針對電話推銷、垃圾郵件、賓館偷拍、廁所偷窺、買賣公民信息等公眾反響強烈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重點打擊,深刻體現了互聯網時代特色,合理回應了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

  總而言之,我們對侵權責任理念的理解,直接決定了司法適用的效果,影響著社會道德、人文習慣以及整個社會的軟環境建設,也關系到社會大眾的切實利益。今天,《民法典》秉持“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目標,不僅在形式上具備了民商法基本法律制度的社會意義,更在實質上加強市場化規制,形成了一種全面依法治國的理念,特別是在討論侵權責任問題時,兼顧國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化解長期困擾群眾的“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道德風險,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蠻橫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錯誤做法。如果出現損害結果就找某一方的原因,這樣的做法看似解決了受害人的救濟問題,實則是濫用公平責任,會給社會帶來注意義務的負面指引。因此,我們必須尊重法制環境中法律制度,讓司法有力量、有擔當、有溫度;我們應該尊重社會大眾的心理承受能力,讓群眾有遵循、有保障、有共識,讓大多數人民群眾相信侵權案件能夠得到公平正義的裁斷,真正反映出我國法治環境的良好狀態。

關鍵詞: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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