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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被罰30萬:三項信披違法,時任董事長5年市場禁入

2020-09-21 19:07:04來源: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21日電 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第二個交易日盤后,ST仁智(行情002629,診股)就一紙公告稱,公司被監管警告并罰款30萬元。

21日盤后,ST仁智(原仁智股份)公告稱,當天收到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 10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 3號)。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仁智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董事長、總裁、代董事會秘書陳昊旻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同時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來源:ST仁智公告

ST仁智表示,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浙證調查字 2019074號,因相關行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浙江證監局表示,經查明,ST仁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虛構業務入賬,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7年,仁智股份與大慶國世能科學技術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合作商務合同》,承接開展油服業務,后協議將該業務外包給大慶市開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上述合同及相關協議等未實際履行,仁智股份以沖砂、檢泵等井下作業確認營業收入。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油服業務累計確認營業收入3298.84萬元,確認營業成本947.04萬元。

2017年11月及12月,仁智股份向黑龍江建龍鋼鐵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貿有限公司等采購無縫鋼管、平端套管,并加價出售給大慶達力普鋼管制造有限公司,大慶西姆萊斯石油專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關鋼貿業務無貨運單據及貨權證明單等資料,系虛構。仁智股份2017年就該鋼貿業務確認營業收入5742.87萬元,確認營業成本5132.48萬元。

2017年,仁智股份通過上述油服業務及鋼貿業務,虛增營業收入9041.7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6079.52萬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仁智股份于2019年4月12日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披露2017年公司部分業務存在虛假記載,并對 2017 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二)未按規定披露開立商業承兌匯票事項

2018年,仁智股份向廣東中經通達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經通達”)開具大額電子商業承兌匯票:2018年1月,開具商業承兌匯票14張,總額2.11億元,到期日為2019年1月30日;2018年4月,開具商業承兌匯票10張,總額5000萬元,到期日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7月及9月,中經通達通過背書向仁智股份返還商業承兌匯票1.14億元。剩余商業承兌匯票1.47億元被背書轉讓或用于質押擔保引發后續訴訟事宜。仁智股份未就上述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行為履行內部審議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報、2018年半年報中如實披露。2018年10月20日,仁智股份發布《關于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暨提起訴訟的公告》。2018年10月29日,仁智股份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全文》,對財務報表相關科目進行了調整。

(三)未按規定披露資金拆借事項

2017年3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3000 萬元。名義出借人李某男與仁智股份簽署《借款及保證協議》,由關聯方浙江豪業商貿有限公司、西藏翰澧電子科技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稱“西藏翰澧”)、金環、陳昊旻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同日,仁智股份,陳昊旻簽訂《委托收付資金協議》,約定上述借款由陳昊旻賬戶收取并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萬元借款直接打入陳昊旻賬戶。上述行為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仁智股份未就此履行審議程序,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以及交易所相關規定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亦未在2017年一季報及后續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

2018年3月,仁智股份全資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中經通達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萬元,仁智股份、西藏翰澧對此提供擔保,陳昊旻作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仁智股份未在2018年一季報及后續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上述借款事項。

浙江證監局表示,仁智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陳昊旻歷任仁智股份董事、董事長、總裁、代董事會秘書等職務,決策、參與并實施了上述全部違法行為,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長助理陳伯慈籌劃、接洽并參與了開立商業承兌匯票事項,其行為與票據未及時披露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是該事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兼副總裁林材松知悉并參與了虛構業務入賬事項,且在2017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是2017年年報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財務總監黃文郁未能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且作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在2017年年報上簽字,是2017年年報虛假記載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董事金環作為擔保方在《借款及保證協議》上簽字,且在2017年年報上簽字承擔保證責任,是該兩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董事長兼總裁池清在《借款及保證協議》上簽字,是該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財務經理楊江未能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且作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2017年年報上簽字,是2017年年報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董事吳樸、時任董事畢浙東、時任董事李芝堯、時任獨立董事王曉、時任獨立董事曹曉倫、時任獨立董事馮芳、時任監事王友釗、時任監事陳凱、時任監事嵇子薇、時任副總裁劉捷在仁智股份2017年年報上簽字,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證據表明其已勤勉盡責,是2017年年報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浙江證監局決定:

1、對仁智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2、對陳昊旻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3、對陳伯慈給予警告,并處以15萬元罰款;

4、對林材松、黃文郁、金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5、對池清、吳樸、畢浙東、李芝堯、王曉、曹曉倫、馮芳、王友釗、嵇子薇、陳凱、劉捷、楊江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同時,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昊旻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當事人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公開信息顯示,ST仁智主要從事油服行業,圍繞石油天然氣鉆井工程領域提供各類專業服務。

9月16日晚間,該股發布公告稱,公司股票9月17日停牌一天,并于9月18日(上周五)開市起復牌;自當天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特別處理,股票簡稱由“*ST仁智”變更為“ST仁智”。

根據公告,因2017年度、2018年度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深交所于2019年4月30日開市起對該股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仁智股份”變更為“*ST仁智”。

2019年度,仁智股份實現營業收入9683.68萬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897.02萬元,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5218.65萬元。經審核,深交所同意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但由于主營業務能力較弱,凈資產總額較低,根據有關規定,深交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特別處理。(中新經緯APP)

關鍵詞: ST仁智被罰30萬: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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