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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遍東盟,AWSC助力成功

2020-09-30 02:32:03來源:國際商報  

本報訊東盟地區原產地自主認證機制(AWSC)已自9月20日起正式啟動實施。自此,在東盟國家經營的“經認證的出口商”(CE)可選擇在商業發票等出口文件上作出“原產地聲明”,作為向其他東盟國家出口的原產地憑證,享受東盟自貿區的關稅優惠,而無須向原產地簽證機構申領東盟原產地證書。此項措施將有利于減少企業進出口所需時間,降低貿易成本。 東盟十國于2020年1月簽署了《<東盟貨物貿易協定>第一修訂議定書》并于近期完成核準。該議定書修改了原產地規則認證操作程序,將原產地的證明文本從原來的1種(即原產地證書)擴展為2種,即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東盟證書為Form D);或者“經認證的出口商”填寫的原產地聲明。 符合條件的出口商在向另一東盟國家出口時,只要提供上述2種證明的任意一種,即可正常出口并享受東盟自貿區下的關稅減免優惠。 哪些企業可以成為“經認證的出口商”?這包括出口商已在出口國合法注冊;出口商必須確保其負責作出原產地聲明的授權簽字人知曉和理解《東盟貨物貿易協議》中的原產地規則;依照出口國法律法規,出口商應具有令人滿意水平的貨物出口經驗;依照出口國法律法規,出口商沒有任何原產地規則欺詐行為的記錄;出口商必須依照出口國主管部門風險管理的標準,具有良好合規性;出口商如屬貿易商,則必須持有“制造商聲明”,注明產品原產國,表明制造商準備好在必要時配合產品追溯檢驗和核查。 依照出口國法律法規,出口商必須有健全的記賬和記錄制度。 東盟成員國對本國“經認證的出口商”資質各有具體規定,詳情參考各國主管部門規定。一旦獲批成為“經認證的出口商”,企業即獲得作出“原產地聲明”的資格。“經認證的出口商”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其原產地聲明合法合規,并配合主管部門的追溯核查。 那么,又該如何申請成為“經認證的出口商”呢? 出口商應根據主管部門要求,通過書面或電子形式向所在國主管部門(一般為海關部門)提出申請,提供所有必要的證明文本。 主管部門如判定出口商符合條件,將會批準“經認證的出口商”身份,以書面形式告知出口商,同時提供一個企業授權代碼。出口商須在原產地聲明中注明該代碼。 各國主管部門批準后,將立即把該“經認證的出口商”信息錄入到“東盟地區自主認證數據庫”。數據庫由東盟秘書處管理維護,各國海關部門可錄入和查詢。 “經認證的出口商”又該如何作出“原產地聲明”呢? 首先,“原產地聲明”須包含以下信息:CE信息、貨物描述、CE授權簽署人的認證等。 其次,原產地聲明載體。原產地聲明應在商業發票上注明。如果在出口環節無法在商業發票上注明,可選擇在以下任一種商業文件上填寫聲明:賬單、運貨單或裝箱單,并在進口環節和商業發票一起提交海關部門。上述文件應詳細說明貨物情況。 第三,包含原產地聲明的文件/票據的日期應被視為原產地聲明的簽發日期。 第四,包含原產地聲明的文件/票據的編號應被視為原產地聲明的編號。 第五,如原產地聲明文件本身無足夠位置填列明所有產品信息,可附加頁列出。 第六,有效期。原產地聲明的有效期與原產地證書相同,均為12個月。 相關更詳細的信息可參考《東盟貨物貿易協定》附件8“原產地規則認證操作程序”和各國主管部門具體規定。廣大在東盟投資設廠的中資企業可積極利用東盟自貿區優惠政策開展貿易,而無需在東盟進行“廣撒網”的投資,在向其他東盟國家出口時自行選擇申領原產地證書(包括電子原產地證)或作出原產地聲明,以節約成本。 (本文由中國駐東盟使團經商處王春陽編譯)

  本報訊東盟地區原產地自主認證機制(AWSC)已自9月20日起正式啟動實施。自此,在東盟國家經營的“經認證的出口商”(CE)可選擇在商業發票等出口文件上作出“原產地聲明”,作為向其他東盟國家出口的原產地憑證,享受東盟自貿區的關稅優惠,而無須向原產地簽證機構申領東盟原產地證書。此項措施將有利于減少企業進出口所需時間,降低貿易成本。

  東盟十國于2020年1月簽署了《<東盟貨物貿易協定>第一修訂議定書》并于近期完成核準。該議定書修改了原產地規則認證操作程序,將原產地的證明文本從原來的1種(即原產地證書)擴展為2種,即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 of Origin,東盟證書為Form D);或者“經認證的出口商”填寫的原產地聲明。

  符合條件的出口商在向另一東盟國家出口時,只要提供上述2種證明的任意一種,即可正常出口并享受東盟自貿區下的關稅減免優惠。

  哪些企業可以成為“經認證的出口商”?這包括出口商已在出口國合法注冊;出口商必須確保其負責作出原產地聲明的授權簽字人知曉和理解《東盟貨物貿易協議》中的原產地規則;依照出口國法律法規,出口商應具有令人滿意水平的貨物出口經驗;依照出口國法律法規,出口商沒有任何原產地規則欺詐行為的記錄;出口商必須依照出口國主管部門風險管理的標準,具有良好合規性;出口商如屬貿易商,則必須持有“制造商聲明”,注明產品原產國,表明制造商準備好在必要時配合產品追溯檢驗和核查。

  依照出口國法律法規,出口商必須有健全的記賬和記錄制度。

  東盟成員國對本國“經認證的出口商”資質各有具體規定,詳情參考各國主管部門規定。一旦獲批成為“經認證的出口商”,企業即獲得作出“原產地聲明”的資格。“經認證的出口商”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其原產地聲明合法合規,并配合主管部門的追溯核查。

  那么,又該如何申請成為“經認證的出口商”呢?

  出口商應根據主管部門要求,通過書面或電子形式向所在國主管部門(一般為海關部門)提出申請,提供所有必要的證明文本。

  主管部門如判定出口商符合條件,將會批準“經認證的出口商”身份,以書面形式告知出口商,同時提供一個企業授權代碼。出口商須在原產地聲明中注明該代碼。

  各國主管部門批準后,將立即把該“經認證的出口商”信息錄入到“東盟地區自主認證數據庫”。數據庫由東盟秘書處管理維護,各國海關部門可錄入和查詢。

  “經認證的出口商”又該如何作出“原產地聲明”呢?

  首先,“原產地聲明”須包含以下信息:CE信息、貨物描述、CE授權簽署人的認證等。

  其次,原產地聲明載體。原產地聲明應在商業發票上注明。如果在出口環節無法在商業發票上注明,可選擇在以下任一種商業文件上填寫聲明:賬單、運貨單或裝箱單,并在進口環節和商業發票一起提交海關部門。上述文件應詳細說明貨物情況。

  第三,包含原產地聲明的文件/票據的日期應被視為原產地聲明的簽發日期。

  第四,包含原產地聲明的文件/票據的編號應被視為原產地聲明的編號。

  第五,如原產地聲明文件本身無足夠位置填列明所有產品信息,可附加頁列出。

  第六,有效期。原產地聲明的有效期與原產地證書相同,均為12個月。

  相關更詳細的信息可參考《東盟貨物貿易協定》附件8“原產地規則認證操作程序”和各國主管部門具體規定。廣大在東盟投資設廠的中資企業可積極利用東盟自貿區優惠政策開展貿易,而無需在東盟進行“廣撒網”的投資,在向其他東盟國家出口時自行選擇申領原產地證書(包括電子原產地證)或作出原產地聲明,以節約成本。

  (本文由中國駐東盟使團經商處王春陽編譯)

關鍵詞: 走遍東盟,AWSC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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