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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海寧:以“建房保證金”管理農房是亂用藥

2020-10-15 04:40:25來源:證券時報  

近日,有江蘇昆山市錦溪鎮的群眾反映,當地農民自建房屋,需要向鎮農房辦繳納幾萬元的“保證金”,但大家質疑收取“保證金”缺乏政策和法規依據。當地農房辦回應稱,為的是便于管理,主要依據的是“村規民約”。

不可否認,目前農民自建房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和行政監管,出現不少事故。比如今年8月,山西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聚仙飯店發生部分坍塌,導致多人死傷。上述地方向農民收取“保證金”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管理農民自建房,控制違建。

但當地早在1983年就開始收取,近年來多次上漲的“建房保證金”,并沒有法律依據。而當地農房辦聲稱其依據是“村規民約”,但“村規民約”能否作為依據值得商榷,因為村規民約要有法律依據,且制定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則合法性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當地十幾位農民都反映自己部分建房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況——這不是保證金而是亂收費,因為保證金是要全部退還給建房農民的。而本應由建筑公司承擔的“掛靠費”“保險費”由建房農民買單,顯然侵害了這些農民合法權益。

這一案例,既暴露出目前法律不完善導致農民自建房存在亂象,基層缺乏有效治理手段;同時也暴露出當地有關方面亂收費,增加了農民建房負擔。不客氣地說,當地以“建房保證金”的名義管理農民自建房,完全是亂用藥、亂作為,亟待糾正。

按理說,應該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農民自建房屋。但遺憾的是,《建筑法》等法律法規沒有把農民自建房屋納入規范之列。按理說,應當由規劃、城管部門來治理違章建筑,但這兩個政府部門在治理農村違建方面是缺位的,當地農房辦試圖來補位。

即使當地收取“建房保證金”有明顯控制違章建筑的作用,但這種做法缺乏法律依據,必須立即叫停。已經收取的部分費用沒有退還給農民的,應該一分不少地還給農民。因為建房農民沒有義務替建筑公司買單,農民建房成本中也不該有亂收費。

針對農民自建房亂象,我國相關立法應該早日進行完善,把農房納入法律規范中。我們要清醒意識到,農民自建房不僅關乎農民居住權益,也關系到農房規劃管理。無論是過去發生的農房倒塌事故還是上述地方向農民亂收費,都說明法律該完善了。

那么,把農房寫入《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究竟是按照城市房屋進行規范管理,還是根據農房的特點量身定制專門的管理制度,值得討論。但考慮到農房有自己的特點,某些方面也不同于城市房屋,所以,最理想的是立法是為農房制定專門規范。

同時,農房究竟由農房辦來管理,還是由住建部門來管理;農村違章建筑到底由農房辦治理,還是由規劃、城管部門來治理,恐怕也需要法律來明確。從《城鄉規劃法》規定來看,鄉村規劃也由規劃部門管理,但規劃部門治理違建需要“下沉”。

在法律規范農民自建房前,地方不管是管理農房還是治理違建,都不應該以“保證金”形式,不妨通過承諾制來實現,即農民承諾按照審批建房。同時,對建房農民進行必要的指導和教育,也是規范農房的辦法之一,這種“土辦法”具有可行性。

關鍵詞: 保證金 農民 農房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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