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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資風險大嗎 信托投資

2023-08-27 08:19:18來源:城市網  

1、信托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資料圖)

2、概括地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3、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4、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5、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6、  (4)、受托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7、  3、信托法對信托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托,必須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8、  (3)、設立信托,信托文件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9、  (4)、設立信托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

10、  4、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的定義:  信托業務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

11、  5、信托業務的范疇:  信托業務范疇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

12、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等四大類信托業務。

13、  6、信托當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

14、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5、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人。

16、但能夠經營信托業務的受托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

17、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權)的人。

18、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9、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

20、委托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21、  7、信托財產的定義:  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后取得的財產收益。

22、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23、信托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24、  8、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1)、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5、  (2)、信托設立后,信托財產脫離委托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托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26、  (3)、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財產,都歸入信托財產。

27、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28、  9、信托財產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托事務。

29、  (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30、  10、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  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31、  1資金信托的定義:  資金信托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托財產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托目的。

32、一般分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托。

33、信托結束時,信托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托人。

34、  資金信托包括單一資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單獨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托(受托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托資金的信托方式)二種形式。

35、  12、信托相關法規對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委托人資金的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托資金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  13、信托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信托投資公司)違反信托目的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36、  14、信托收益和信托報酬的定義:  信托財產因受托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托收益。

37、  受托人因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托報酬。

38、  15、資金信托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托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托財產承擔。

39、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經營信托業務,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40、  現在信托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托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41、  16、信托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托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42、  17、信托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托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后,得出信托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43、  依據《信托法》,除非信托公司與委托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托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44、  18、如何看待信托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

45、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

46、信托產品屬于中等收益,中等風險。

47、信托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48、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49、  信托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并對每一個信托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托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50、  19、信托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托財產的影響:  信托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托財產(委托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51、  根據《信托法》規定信托公司需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2、信托財產不屬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

53、信托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托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54、  20、信托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托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55、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56、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托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57、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58、  2信托資金及收益的領?。骸 ⌒磐泻贤K止后,信托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59、  22、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托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60、  (2)、信托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61、  23、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62、  24、受托人在信托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63、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64、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65、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66、  (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67、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8、  (4)、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

69、受托人違反規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0、  (5)、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71、  (6)、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

72、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3、  (7)、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74、  (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75、  25、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76、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77、  (2)、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78、  (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79、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0、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財產利益的人。

81、受益人有權放棄信托受益權。

8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83、  27、信托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2)、信托計劃書;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84、  28、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關系中作為信托關系當事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托和規定信托關系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85、  29、信托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86、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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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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