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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銷售負責人未取得從業資格,廈門證監局對招行、建行、興業銀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

2022-11-30 18:33:46來源:金融界  


(資料圖)

金融界11月30日消息 今日,廈門證監局連發3張責令改正的處罰決定,違規事由均與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招商銀行(行情600036,診股)、建設銀行(行情601939,診股)、興業銀行(行情601166,診股)在廈門設立的分行均被點名。

經查,招商銀行廈門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參與基金銷售,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四、適當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違反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五、評估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時,未考慮投資者收入來源因素,違反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六、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建設銀行廈門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評估普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時,未考慮投資者收入來源、債務等因素,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適當性管理不到位,個別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違反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四、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興業銀行廈門分行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參與基金銷售,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未每半年對基金銷售業務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四、適當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資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違反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五、未按要求報備反洗錢工作相關材料,違反了《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2022年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決定》顯示,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上述三家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此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上述三家銀行需向廈門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廈門證監局將視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關鍵詞: 招商銀行 建設銀行 基金銷售

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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