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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克 | 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

2023-07-29 14:01:51來源:個人圖書館-hercules028  

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


(資料圖片)

作者| 【英】約翰·洛克

翻譯 |劉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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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在前面已經分別談過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這三種權力,但由于近年來關于政府的重大理論錯誤的根源,就在于混淆了這三種彼此不同的權力,所以我在這里再把它們合在一起討論。當前這樣做,也許正合時宜

一三種權力的界定

第一,父權或親權,就是父母支配子女的權力,父母為了子女的幸福而管教他們,直到他們能夠運用理性或達到一種成熟狀態為止。我們可以假定,在這種狀態下,他們有能力理解那些規范自己行為的準則,包括自然法和他們國家的國內法。我說“有能力”,是指他們能夠像其他自由人一樣理解這些法律。上帝讓父母對子女懷有天生的慈愛,可見,他的原意并不是要使這種權力成為嚴厲的專斷的統治,而是為了幫助、教養和保護他們的后代。而且,如上文已經證明的,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認為這種權力可以擴大到使父母在任何時候擁有對子女的生殺大權,正如他們不能擁有對任何人的這種權力一樣。我們也不能用任何借口來證明,當兒童業已長大成人,這個父權還應當使子女受制于父母的意志,超過子女由于受到父母的養育而負有尊敬和贍養父母的終身義務。由此可見,父權固然是一種自然統治權,但決不能擴展到政治方面,成為政治統治權。父權也決不能擴展到子女的財產方面,子女的財產只有子女自己才能處理。

第二,政治權力,就是每個人把他在自然狀態中擁有的權力交給政治社會,從而由政治社會掌握的這種權力。政治社會獲得這種權力后,再把它交給設置在政治社會之上的統治者,同時附上明示的或默許的委托,即規定這種權力應該用來為人民謀福利和保護人民的財產。可見,這種權力曾經是人類在自然狀態中都擁有的,每個人根據自己的理性作出判斷行使這種權力,以便最有助于保護自己和其他人。只有在政治社會能給每一個人提供充分保障的情況下,人們才把這種權力交給政治社會。因此,政治權力的前身,是人類運用適當的和自然法所許可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并處罰他人違反自然法的權力。當這一權力在自然狀態中為人人所有的時候,它的目的和尺度在于保護他的社會的一切成員;當它為官吏所有的時候,除了保護社會成員的生命、權利和財產以外,就不能再有別的目的或尺度。正是因為生命和財產是應該盡可能受到保護的,所以,政治權力決不能是一種支配他們的生命和財產的絕對的、專斷的權力。它只是一種為人們制定法律的權力,并把一些刑罰附加其上,以鏟除某些部分來保護全體。而被刑罰所鏟除的,只能是那些腐敗到足以威脅全體的生命和安全的部分,否則,任何嚴刑峻罰都不是合法的。而且,政治權力僅起源于契約和協議,以及構成政治社會的人們之間的相互同意。

第三,專制權力,是一個人對另一人所擁有的一種絕對的專斷的權力,可以隨意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顯然,專制權力不是一種自然授予的權力,因為自然并沒有在人與人之間制造這樣的差別。它也不是憑契約就能轉讓的權力,因為人對于自己的生命并沒有這種專斷的權力,當然就談不上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權力轉讓給另一個人。它只是侵略者在使自己與他人處于戰爭狀態時,放棄自己生命權的結果。既然侵略者拋棄了上帝賦予人類的理性準則,脫離了使人類聯結成為一個團體和社會的共同約束,放棄了理性所啟示的

和平之路,妄圖用蠻橫的戰爭來達到他對另一個人的不正當目的,背離人類而淪為野獸,用野獸的強力作為自己的權利準則,那么,他就逃脫不了被毀滅的命運,因為受害人和協助受害人執法的其他人都有毀滅他的權利。這樣的人就同其他毒蟲或野獸一樣,人類無法同他們生活在一起。所以,只有在正義和合法戰爭中捕獲的俘虜才受制于專制權力,這種權力既非起源于契約,也不能訂立任何契約,它只是戰爭狀態的繼續。試想,同一個不能主宰自己生命的人之間能訂立什么契約呢?他能有什么資格履行契約呢?他一旦被許可主宰自己的生命,他的主人的絕對的、專斷的權力也就不復存在。凡能主宰自己和自己生命的人,都享有設法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所以,契約一經訂立,奴役就立刻終止。一個人只要開始同自己的俘虜議定條件,那就意味著他放棄了自己的絕對權力,從而終止了戰爭狀態。

二三種權力之間的關系

自然的出生給予父母第一種權力,即父權或親權,讓他們在子女未成年時為子女謀利益,以彌補他們在管理自己財產方面的無能和無知。有一點必須說明,我所說的財產,在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們在他們的身心和物質方面的財產。

自愿的契約給予統治者們第二種權力,即政治權力,來為人民謀利益,保障人們占有和使用的財產。

自由的喪失給予主人們第三種權力,即專制權力,來為主人們自己謀利益,并役使那些被剝奪了一切財產的人。

不論是誰,只要他考察一下這三種權力的不同起源、范圍和目的,他就將清楚地看到:父權小于統治者的政治權力,統治者的政治權力又小于主人們的專制權力;而專制統治權,無論掌握在誰的手中,都決不會產生一種公民社會。因為專制統治權和公民社會格格不入,正如奴役地位與財產制格格不入。父權只存在于子女因尚未成年而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政治權力產生于人們擁有私有財產之后;而專制權力則是支配那些根本沒有財產的人的權力。

本文來源:《政府論》/【英】約翰·洛克著,劉曉根編譯,北京出版社,2012.5,ISBN 978-7-200-09281-3。部分內容由編者整理,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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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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