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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強平莫大意 風控措施需謹慎

2023-01-31 08:45:31來源:上海證券報  

一、糾紛概要

期貨投資者李某反映,近期其賬戶被期貨公司強平,但期貨公司沒有從客戶利益出發(fā),第一天先選風險低的期貨品種進行強平,第二天再選風險高的品種進行強平,李某認為期貨公司這種做法加重其損失。此外,李某發(fā)現期貨公司在交易期間無故限制其出金,在與期貨公司溝通無果后,遂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廣東調解工作站申請調解,要求期貨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資料圖片)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期貨公司強平及限制出金的行為是否合理。李某一方面認為期貨公司強平順序、品種不合理,另一方面對期貨公司在其無持倉情況下仍采取限制其出金的風控措施不認可。期貨公司則認為上述行為均是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并沒有違反合同約定。

三、調解過程

調解員梳理分析了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經紀合同、追保通知及強平記錄等材料,了解到期貨公司已在當日結算后向客戶發(fā)送交易結算單、追保通知,并通過短信、電話等方式多次提醒李某于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李某在通話中也明確表示會自行處理風險。下一交易日開市后客戶持倉風險度持續(xù)上升,但客戶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最終期貨公司進行強平。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guī)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fā)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據此,期貨公司采取強行平倉措施的前提條件僅為客戶保證金不足時,客戶未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此外,期貨公司選擇強平品種主要是從品種流動性、行情、風險度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慮,且《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在依法或依約定對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執(zhí)行強制平倉操作時,公司有權自行選擇平倉時機、價位、品種、數量??蛻敉獠灰詮娦衅絺}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等為由向公司主張權益”,因此期貨公司的強平行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合同約定。

對于期貨公司限制出金的問題,《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客戶持倉按照期貨交易所及公司相關要求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風險,為防止客戶風險進一步擴大,公司可以對客戶采取限制客戶出入金的措施”,調解員發(fā)現該條款僅針對客戶有持倉的情形,因此期貨公司在無持倉的情況下仍采取限制出金的措施是不合理的。

調解員一方面向李某詳細解釋合同的相關條款,闡明期貨公司強平前已履行通知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強平,因此強平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另一方面指出期貨公司在李某無持倉的情況下采取限制其出金的風控措施缺乏依據。

經多次溝通協(xié)商,期貨公司認識到自身錯誤,表示愿意適當下調李某的交易手續(xù)費,李某亦認可該調解方案,最終該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四、案例啟示

結合本案,對于期貨投資者而言,在交易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并有義務謹慎處理持倉。接到期貨公司追保通知后,應及時關注賬戶情況,控制持倉風險,避免因對期貨賬戶持倉風險關注不夠而導致期貨公司啟動強平措施。

對于期貨公司而言,有兩個方面需要注意:一是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強平和風險控制措施,選擇平倉的時機、價位、品種、數量應控制在合理范圍,避免過度強平引起糾紛。二是對于格式合同中的重要條款建議采取加粗、加下劃線等方式進行標記,并在開戶時向交易者做好提示和說明工作。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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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nm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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